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231号)和科技部高新司《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科高便函〔2018〕143号)有关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推荐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依托单位应为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新型研发机构等。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2. 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 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4. 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5. 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
6.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7. 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二、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按照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的备案申报材料提纲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要真实、准确,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按属地原则上报至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依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并出具推荐文件,于7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备案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办,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
联 系 人:李东永 张文良
联系电话:0371-86561697,8656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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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