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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0来源:政策法规处(审计处) 阅读次数:0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2017年10月17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紧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从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主要内容有:
    一是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一方面简政放权、加大激励力度,提出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下放高校科研人员职称评审权;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引进的高层次科研人才薪酬、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另一方面要求科研机构、高校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待遇水平,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建立中长期考核机制,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挂钩。
    二是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建立完善有利于知识价值分配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实行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科研机构、高校可自主规范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科研人员承担的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按照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等因素给予财政经费支持,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
    三是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提出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可实行递延纳税,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按20%税率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可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
    四是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提出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允许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实施意见》还就加强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教育、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企业要细化操作办法和规程,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控机制;将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选择部分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试点、先行先试,适时推广成功经验。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为中西部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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