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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5-10-22来源:人事处 阅读次数:0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第十条第三项:“对下列行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 假冒他人专利; (二) 冒充专利; (三) 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 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启封、 处理被封存物品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豫编办〔2012〕469号):“负责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收举报投诉有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予立案。 法律事务处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察。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法律事务处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法律事务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法律事务处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律事务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事务处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事务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事务处    
服务电话:0371-65925382                   投诉机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投诉电话:0371-658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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