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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发布日期:2015-10-22来源:人事处 阅读次数:0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后联合印发)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第四条第(九)点:“……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倍增计划,……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受理 1.受理责任: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高企认定服务机构(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成)推荐报送企业申请材料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高新处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组成)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四部门会商提出拟认定名单。 高新处 60日 60日
公示 按照《认定办法》程序要求,对拟认定名单公示15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高新处 15日 15日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公示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向国家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报备(对于不予推荐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高新处 5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根据国家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结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认定文件,并按规定通知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高新处 20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认定办法》要求,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职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管。 高新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95869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956905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2422室

主办: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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