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4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论证审查 |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申请,分别经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具体承办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规告知理由) | 高新处 | 1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组织开展评审论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集中成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和征求部门的意见等,提出初审意见。 | 高新处 | 6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省科技厅提出拟设立省级高新区的建议名单,集中成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核(不予上报的告知理由)。 | 高新处 | 3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省政府批复结果按规定通知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 高新处 | 5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43号文),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 | 高新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90839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956905 | |||||||||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242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