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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省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发布日期:2015-10-22来源:人事处 阅读次数:0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 省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第十九条:“企业应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十)项的要求向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也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主动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下发通知 1.下发通知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时间、地点、联系人。 政策法规处 40日   不收费
受理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政策法规处 3日 10日
鉴定 3.鉴定责任:组织专家按照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对申请项目进行鉴定;如有异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质疑;提出专家鉴定意见。 政策法规处 2日
公布 4.公布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鉴定进行公布。 政策法规处 2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9073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956905  
受理地点:郑州市政七街金岸大厦6楼6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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